海南:无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保留比例由5%降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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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微信公众号2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国务院和海南省关于稳定经济市场、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性压力,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现就下调海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证金留存比例。

(1)无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存款留存比例由5%降至2%,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行监管账户管理的商品房项目存款留存比例降至1%。

(二)无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由3%降至1%。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银行保函作为公积金贷款存款的担保。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发生时,由担保银行代为支付逾期贷款资金,不得留存保证金。

二。相关工作安排

00-381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上述比例对现有无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项目的缴存情况进行重新核定,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缴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委托贷款银行办理缴存和缴存减免手续。

00-372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的通知》解释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缴存管理,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的通知》号,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放开公积金贷款缴存解决问题。

二。保证金下调和存款下调的工作安排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项目数量、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缴存余额进行统计,按照调整后的缴存比例计算应当减少的缴存额,并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减少缴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予以协助)。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准确核实缴存留存台账,明确公积金贷款对应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以及该房地产项目项下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应当减少的缴存额,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缴存减少额一致后予以核准。(3)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减少手续。

三。不需要保留押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以银行担保替代缴存留存公积金贷款,由担保银行提供全额阶段性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保留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