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成立,2022年认定首批3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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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自然资源部网站9月1日消息,《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的印发标志着全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正式启动。


  据介绍,创建工作的目标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重点围绕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分项建立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定期创建批准示范县(市),建立节约集约模式推进节约土地、减量化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增强存量土地利用能力,提高用地强度和效益; 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损失,减少矿产资源消耗,降低单位GDP矿产资源消耗; 降低海域海岛资源消耗,提高单位面积海用岛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挖掘低效海域海岛资源再利用潜力,优化海域海岛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知》明显,节约自然资源集约示范县(市)的创建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包括县(市)、旗(市)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区。 2022年,自然资源部认定首批(约300个)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示范期为2023年~2025年,示范期满自动退出。 2025年第二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将被认定。


  按照《通知》的要求,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所铁县(市)数量的15%确定每次申报数量,结合辖区内县(市)资源存量实际,按土地、矿产、海洋三种自然资源申报


  根据《通知》,组建期间和示范期间,申报县(市)应当符合5个条件。 一是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作基础好,申报积极性积极,能为建立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三区三线”,做到可行、可操作、可审批,依法有规律、科学配置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在初步形成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典型地方经验的转型期内,可以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进一步创新提升,发挥典型引领和模式推动作用。 二是申报县(市)。 这不存在引起重大社会舆论、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批评、被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挂牌查处、被部省约谈纳入问责范围等用地用海违法违规问题。 三是县(市)完成本省(区、市)下达的未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申报所在省(区、市)达到自然资源部核定的批地未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率。 申报县(市)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均居所在省(区)、市(区)同一类别前三分之二,不存在成立超过十年、完成面积占规划面积比例不足70%的开发区。 四、申报县(市)辖区内新建矿山“三率”达标率达到100%。 辖区内矿山企业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公示开采信息的重大违法名录,未发生重大非法开采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五、县(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申报不存在越级审批、化整零散审批等违法违规审批的海用岛问题问责、查处情况。《通知》明显,获评示范县(市)在示范周期内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是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创新试点,示范县)市)优先选择。 二是优先支持示范县(市)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 三是支持示范县(市)优先利用城市低效用地,开展城市低效用地认定,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对2009年以前形成、经二次全国土地普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签订并执行征地协议。 在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纠纷、此前被征地农民无异议等条件下,依法依规执行处置处罚措施,并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 四是支持示范县(市)申报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鼓励示范县(市)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乡(镇)纳入试点范围,依法规范实施。 五是对示范县(市)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岛服务及监管等工作进行专业指导,组织有关单位协助完成地方各项工作。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生态修复管理等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优先支持示范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