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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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的网站8月30日宣布,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 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ICV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汽车生产企业,网约车经营企业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单位:


  目前,ICV (智能汽车、网络订餐、智能公交、移动智能配送设备等)新型业态发展迅速,为出行方便、减少污染、改善交通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同时,也为其运行和服务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守住安全底线,积极支持ICV新技术、新业态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 现就测绘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与执行问题阐明如下。


  一、ICV在安装或集成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后,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采集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


  各类车载传感器及ICV的制造、集成、销售等不属于法定测绘活动。


  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ICV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人员,是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来看,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多为汽车企业、服务商和部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只接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ICV搭乘者并非测绘活动的行为者。


  三、需要从事相关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汽车企业、服务业以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属于内资企业的,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或者向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相应测绘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由受委托的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有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业务,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和支持四、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地面移动测量、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属于外资禁入领域。 取得这些专项测绘资格的内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目前提供ICV售后服务的企业,存在与国外相关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行为或计划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对外审批或地图审批程序等并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尽快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


  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行政效率,为有关企业测绘资质申请、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电子地图查勘以及政策咨询等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ICV新业发展测绘活动和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监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和信息通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